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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大力发展金融产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7 09:35  www.leftbankdeco.com  来源:县政府金融办  编辑:张道禄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津县大力发展金融产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孟政〔2017〕16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津县大力发展金融产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4日

                                  孟津县大力发展金融产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促进县域金融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引金入孟”工程,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引金入洛工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65号)和《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引金入孟工程的实施意见》(孟政〔2017〕1号)精神,现就发展金融产业支持我县经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以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为主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实现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培育创新创业体系;加大新型金融组织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加快各类要素平台建设,打造金融要素集聚、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累计引进各类金融机构4家以上;全县新增上市或挂牌企业8家以上,资本市场融资50亿元以上;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低于10只,募资总规模100亿元以上,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各类金融业态更加丰富,金融创新更加活跃,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丰富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鼓励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或培育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等新型金融或类金融组织,丰富金融供给。大力引进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等服务组织。探索打造各类金融机构集聚、提供综合金融产品、融资路演、科技成果发布、宣传培训为一体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引导各类要素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坚持以创新驱动战略为指引,以市场为导向,加快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用好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增加信贷投放,降低服务成本,提升余额贷存比,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鼓励融资创新,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引导银行及其他机构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积极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企业股改和规范化提升工程。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为基础,加大对企业股改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夯实对接资本市场的基础。大力推动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鼓励上市(挂牌)公司持续提高再融资能力。
  (四)大力提高直接债务融资规模。鼓励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等,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鼓励城投、华港等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在本地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加强对小微企业及“三农”等薄弱领域的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债券增信基金,推动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五)稳步发展私募基金。鼓励设立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为基金设立提供便利化服务。通过私募基金方式为企业提供全链条股权融资支持。转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壮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依托我县现有的创业投资平台,围绕小微双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军民融合等领域,探索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PPP基金及重点行业领域的产业基金。
  (六)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兼并重组。强化上市(挂牌)公司区域经济发展主力军作用,鼓励其开展以整合资源,获取技术、品牌、渠道为主要目的的并购重组。引导上市(挂牌)公司通过资产注入、置换等方式,改善存量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海外并购基金等。
  (七)大力推广融资租赁。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引进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积极推动我县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开展业务。探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基础设施、城区建设等领域拓宽融资渠道。
  (八)强化直接债务融资增信服务。鼓励设立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服务。积极探索债券信用保险,研究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债券增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为全县金融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镇(区)要积极支持县域金融业发展。完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制度,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提供“一条龙”服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过程中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要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政策引导。
  1.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对新入驻我县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新入驻我县的县级保险业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含新迁入)我县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交易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信息数据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软件研发中心、运行结算中心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的证券业分支机构按照A/B、C类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上述新入驻孟津县的金融机构给予营业用房补贴,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3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
  (本条扶持政策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迁入我县,并书面告知县政府金融办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本条所指总部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孟津县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非保险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是指工商注册时其银行基本账户收到的资金,以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交款凭证为准。)
  2.上市(挂牌)融资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通过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国内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再奖励30—100万元;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奖励10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上市奖励6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 “买壳”、“借壳”上市,对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视同成功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奖励政策。
  (2)“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上市、挂牌公司以配股或增发等方式实现融资(不包含以资产认购),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按照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4)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20万元和2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对象均为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3.直接债务融资支持。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所指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包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经国家发改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等核准(或注册)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ABS、项目收益票据、私募债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
  4.积极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发展。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扩大现有引导基金规模,引导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产业基金等。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县的基金,在对县域经济贡献的前提下,按其实收资本(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给予营业用房补贴,购买自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参照上述引进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给予补贴。
  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项目或企业的,由县政府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按照奖励上市公司的标准给予其奖励。
  已获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或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还贷周转金、增信基金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本条扶持政策适用于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公司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对象为基金管理人。)
  5.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对我县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且用于厂房、机械设备、生产线改造升级等生产经营性目的,县政府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开展投贷联动、股权质押。对开展投贷联动的银行,县政府按照其每年新增业务量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按照其每年新增业务量的0.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新增业务量指当期发生的贷款额或股权质押融资额。)
  (三)强化企业培育服务。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培育力度,实行动态管理。组建资本市场专家库,定期开展资本市场培训、专家一对一等活动,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实时咨询服务。建立和整合金融工作微信平台、融资信息发布平台、融资路演平台、企业信息展示平台,打造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投资机构综合信息交互平台。
  (四)加强人才建设,强化智力支撑。建立常态化教育普及机制,在每年的企业家培训中增加金融方面的培训课程,加大对镇(区)、县直部门领导干部及企业的专业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以机构引进带动人才引进。落实市、县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双向挂职交流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资本运作、投资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金融市场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各镇(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以金融安全为前提,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政府金融办要加快建立完善我县金融风险预警监控机制、金融市场舆情快速反应机制、金融突发性事件应急和处置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防范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六)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每年对该扶持政策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每年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关规定
  (一)本办法的奖励政策与县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二)扶持奖励政策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0日前,经县政府金融办审核,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要加大审计力度,每年对奖励资金开展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